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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3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02月18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3问

1、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答: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市备案、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备案条件如下:
(一)属于在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在宁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三)拥有技术经纪人不少于3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转移服务经营条件;
(四)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
(五)以南京企业为重要目标客户群,且已正式运营。
 
2、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什么奖励?如何办理呢?
答: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市备案技术转移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字)复印件;
(二)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由所属高校院所统一出具促成技术交易证明材料;
(三)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
(四)技术转移机构(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除外)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五)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3、技术吸纳方有什么奖励?申请奖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支持南京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引进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及优先与本地技术转移输出方开展合作。市财政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5%给予技术吸纳方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兑现申请书;
(二)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4、什么是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答:技术经纪人是指经市登记,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自然人。登记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省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二)拥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基本具备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挂靠在试点技术转移机构(从备案技术转移机构中产生,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技术经纪人登记时原则上仅选择一家挂靠机构,且需在双方挂靠协议有效期内。
 
5、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有什么奖励政策?如何办理?
答:支持技术经纪人在宁开展专业技术交易服务。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由挂靠机构统一提交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到申请机构,由机构据实发放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经挂靠机构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
(二)技术经纪人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名字);
(四)技术经纪人登记材料;
(五)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6、什么是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答: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由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起组建的,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
 
7、南京市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备案条件如下:
(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二)鼓励成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营公司应为在本市注册、人才(团队)持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核心成员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原则上应有稳定合作的技术输出方,并签署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的合作协议;
(五)拥有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3人,以及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设备等条件;
(六)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等;
(七)以南京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并已实质性为南京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8、申请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的流程是哪些?
答:机构运营公司自愿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备案结果。
 
9、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后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经市备案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10、申请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奖励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促进科技成果交易奖励申报书原件;
(二)经科技成果交易买卖双方认可的促成技术交易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四)卖方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同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11、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有何政策支持?
答: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入库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入库机构在培三年期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与评估,市财政给予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12、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列入市科技服务业机构统计;
(二)最近一年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亿元,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或最近一年服务收入亿元以上,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三)两年内须有以下提升服务能力举措之一:
(1)具有专职服务团队,引进硕士以上服务人员5人以上;
(2)新购服务装备、服务资源100万元以上;
(3)取得国家(国际)门槛性服务资质;
(4)主持国家标准或担任相关行业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
(5)服务业务、服务模式等取得重大创新。
 
13、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有效期多久?
答: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机构培育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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