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
各有关企业: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要求,自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及时给企业开具发票,省软件行业协会曾多次发通知,请企业用户及时在业务申报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录入以后,今后将不需再次录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向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故意或者由于不仔细录入了错误的号码,既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工作流程,也给自身在今后办理各项业务时带来了麻烦。
在系统中已经录入了错误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请携带修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要包括以下内容:录错原因、原录入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等),向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申请修改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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