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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11月26日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理 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检测仪器

2.1、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2.2、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接地电阻检测仪器; 

(6)万用表; 

(7)激光测距仪; 

(8)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9)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3、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注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总、标准节,下同。

4、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5、试制造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

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 

6、试安装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安装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7、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

7.1、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外购件、标准件、外协件)、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7.2、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7.3、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8、安装方案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3)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4)安装程序和要求; 

(5)吊装方案; 

(6)试验(含调试)方案; 

(7)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批准。

9、换证业绩

(1)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第5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4 台; 

(2)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 第6 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3 台。

10、流动式起重机特别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不需要取得许可。流动式起重机的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仅适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活动;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含修理)许可仅适用于修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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