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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特种设备许可证 A级锅炉制造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1月09日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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